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除暂行办法中有关继续教育的政策
时间:2018-12-26 15:56:18 来源:中国政府网 [手机版]
在201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其中的第三章便是有关继续教育相关的政策。而这项政策对于在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来说绝对是一件福利的事情。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第三章有关继续教育学历相关的政策。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在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的考生,如果有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可以凭借学籍信息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也就是说在籍学生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凭借在读学籍可以每月少缴400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而成人高考学制一般都是2.5年,也就是30个月。也就是说考生可以享受这样的政策30个月,这样也就可以扣除12000元。这对于需要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的在籍考生无疑是一件很好的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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